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423號附民原告 蔡吉風 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附民被告 高玄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61號妨害秘密等案件(原112年度訴字第24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改行簡易程序),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怡孜
法官潘明彥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