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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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777號原告 劉俊宏 被告 陳素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9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葉力旗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嚴昌榮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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