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交訴字第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劉秀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劉秀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周泰德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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