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隆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陳秉宏律師被告 黃敬業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梁宗憲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吳書嫺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