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家弘
王怡婷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行(蘇家弘部分)「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玖元」應更正為「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蘇家弘分得之犯罪所得為新臺幣495元,且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五內載明,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2行「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玖元」顯為「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玖拾伍元」之誤載,此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自應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諾櫻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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