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元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提出相對人洋洋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全體董事之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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