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08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7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2年4月30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2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附表:
┌──────────────────────────────────────────────┐│102年除字第108號│├──┬─────────┬────┬───────┬───────┬──────┬─────┤│編號│發票人│利率│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備考│││││(民國)│(民國)│(新臺幣)││├──┼─────────┼────┼───────┼───────┼──────┼─────┤│001│ 羅吉明 、 羅阿壽 │13.5%│71年5月1日│74年3月28日│500,000元││││ 羅秋松 、 蕭福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