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00號原告 李善榛 被告新華忠國際地產有限公司暨全體股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詳本院第22至24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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