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3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芳瑞 律師即張法富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3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