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37號聲請人立達工程行即 周柏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商務仲裁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109年4月17日108仲雄聲義字第006號仲裁判斷書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733,111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2,733,111元,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上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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