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冠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田川 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 律師
蘇辰雨 律師複代理人 林靜歆 律師被告名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興 訴訟代理人 吳日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如經本院定性為承攬契約,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七月九日下午五時五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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