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筱芸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1727號、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筱芸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4月9日確定,103年4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筱芸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1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2年4月9日確定,並於103年4月8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屬實。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亦有現場照片、扣案物照片、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仿品比對報告、博仲法律事務所認定通知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號0000000號、0000000號)、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等在卷可憑。且被告在其經營之「筱芸服飾坊」(又名「IVY時尚精品服飾」)販售仿冒上開商標圖樣之物品予不特定之人乙節,並經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承在卷,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可資佐證,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商標法第97條之罪所陳列之商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
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103年6月13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仿冒/盜版服飾│19件││││(仿冒HELLOKITTY商標上衣)│││├──┼───────────────┼───┼────┤│2│仿冒/盜版服飾│1件││││(仿冒迪士尼商標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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