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柯柏實 相對人即債務人 簡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柒仟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肆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