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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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634號原告 柯竣湰 被告 柯梅琳 (MELINDANEMENZOKO)菲律賓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欲與被告離婚,並稱被告已於民國103年5月迄今不見蹤影,而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住址,而依原告提供被告曾冒用他人身分來臺之函文查詢被告之入出境資料所示,被告已於民國101年7月14日出境迄今;然若以被告之實際護照號碼查詢被告入出境資料,則查無入出境紀錄,均有相關入出國紀錄在卷可按。又本院依職權查知之被告結婚時之登記地址亦不能知悉被告是否仍居住上址,故現實無從獲悉被告之真正所在或住居地點。而本院定於107年
3月8日行言詞辯論,並命原告提供被告可能住所之開庭所需翻譯文件,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然原告並未為之,亦未到庭,致無法送達文書於被告,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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