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 年度 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祿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祿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祿華(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茲因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3年10月17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卷第13頁),本院依上開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本院徵詢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59頁),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姚勳昌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共5罪)犯罪日期109年3月間110年3月17日110年4月8日、110年2月18日前不詳時間110年5月13日前不詳時間110年6月22日前不詳時間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42等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42等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428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1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1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1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21日113年5月21日113年5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1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1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5月21日113年5月21日113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37號(編號1至2,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138號(編號1至2,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7號編號45罪名偽造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10年5月15日前不詳時間110年6月29日前不詳時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42等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942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1號113年度上訴字第301號判決日期113年5月21日113年5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9月18日113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7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0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