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1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3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建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9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心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建心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法院對於定應執行刑之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於裁定前已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3年10月25日寄存送達住所地所在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惟受刑人於上開期間經過後迄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113年10月18日113中 分慧 刑竟113聲1384字第10130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詢作業、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見本院卷第77至85頁)可稽,已保障受刑人程序上之權益。是以,本院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石馨文
法官陳茂榮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湘玲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附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2.06底至112.07.26110.07.1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758號等彰化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78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593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97號判決日期113.06.26113.07.3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593號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97號確定判決日期113.09.03113.09.13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雲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99號彰化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