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19日上午十點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柯月美
法官李文輝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書記官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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