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382號
原 告 鄭滿惠
訴訟代理人 蔣湘萍
蔣東言
被 告 陳美智
莊涵 如
傅雪梅
邱忠浩
林素安
陳耀宗
李芮佳
上 1 人
送達代收人 許博堯 律師
被 告 劉怡君
鄭秀芸
童福美
張素娥
吳欣潔
莊涵伃
張樹華
邱明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寶華
被 告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華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本院101年度豐簡字第421號確定界址事
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
國101年12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01年度豐簡
字第421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