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1年度豐簡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豐簡字第382號
原   告  鄭滿惠
訴訟代理人  蔣湘萍
       蔣東言
被   告  陳美智
       莊涵
       傅雪梅
       邱忠浩
       林素安
       陳耀宗
      李芮佳
上 1 人
送達代收人  許博堯 律師
被   告  劉怡君
       鄭秀芸
       童福美
       張素娥
       吳欣潔
       莊涵伃
       張樹華
       邱明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寶華
被   告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威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華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本院101年度豐簡字第421號確定界址事
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
國101年12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另案民事事件業已終結確定,有本院101年度豐簡
字第421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憑。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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