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95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許花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之約定,請求被
告清償借款,而該契約書約定條款第19條已約定:「若涉訟
時,雙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足
見兩造已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
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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