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 李德堅 即優巴士汽車美容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8日
書記官洪菘臨┌──────────────────────────────────────────────┐│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大墩通運有限公司王│彰化商業銀行南屯分│104年6月20日│21,500元│KN0000000││││順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