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建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2號上訴人 丁炳貴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鍾逸峰 間因請求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1,986,4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5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簡色嬌法官林紀元法官陳真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陳金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