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9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雲明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雲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雲明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1年4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101年4月27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5月17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10月17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2年9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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