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承佑具保人陳俊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年度偵字第79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陳承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裁定每兩週至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來義分駐所報到及以新臺幣4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由具保人陳俊仁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予以釋放,有本院刑事報到單、訊問筆錄、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至130頁)。茲潮州分局員警於107年1月17日電告本院被告未定期報到,且經查被告已於107年1月9日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表各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57、159頁),顯已逃匿。嗣本院通知具保人應偕同被告於107年2月1日到庭,具保人於107年1月26日收受傳票,並經本院電告庭期,被告仍未到案,有本院送達證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來義分駐所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簿、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報到單各1紙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75至179頁),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曾思薇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