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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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建築師事務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債務人乙○○建築師事務所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二)債務人乙○○建築師事務所(請補其為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不得以郵政信箱代替)。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永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