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小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小上字第1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6年六小字第395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600元,上訴人僅就其中新台幣18600元上訴,仍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訴人已繳納新台幣600元,尚欠新台幣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兆隆
法官許佩如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