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4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麗娟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4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