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蔡譯元冠匠 汽車美容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9月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357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李玉華附表:
┌───────────────────────────────────────────┐│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7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新臺幣)│││├─────┼──────┼───────┼─────┼─────────┼──────┤│冠匠汽車美│華南商業銀行│106年8月18日│50,000元│MD0000000│ 林正民 ││容 蔡忠憲 │平鎮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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