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縉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14027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0年度執聲字第1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軟體光碟共陸片(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四七二六號)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縉湟違反著作權法乙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40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共6片(99年度保管字第4726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40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被告業已履行緩起訴條件,緩起訴期間自民國99年12月20日起算1年,於100年12月19日屆滿,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軟體光碟共6片係非法重製物,且係供犯罪所用屬於被告所有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自承在卷,並有臺北市保護智慧財產權交流協會鑑識報告書1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光碟片均係供被告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
3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並為被告所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著作財產權人│├──┼──────────┼────┼───────┤│1│真三國無雙2│1片│臺灣光榮特庫摩│││││股份有限公司│├──┼──────────┼────┼───────┤│2│真三國無雙3│1片│同上│├──┼──────────┼────┼───────┤│3│真三國無雙4│1片│同上│├──┼──────────┼────┼───────┤│4│真三國無雙4猛將傳│1片│同上│├──┼──────────┼────┼───────┤│5│真三國無雙4EMPIRES│1片│同上│├──┼──────────┼────┼───────┤│6│戰國無雙2│1片│同上│├──┴──────────┴────┴───────┤│盜版光碟:共計6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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