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聲請人工程家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芳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聲請狀末負責人廖振芳之簽名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請提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購買新台幣74,000元之借方、貸方傳票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