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家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警員於民國112年3月17日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扣供被告劉家男(施用毒品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施用毒品所使用之注射針筒1支、吸食器1組,其中注射針筒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吸食器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9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證。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分別檢出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2年3月31日草療鑑字第1120300683號鑑驗書1份在卷可證,足見上開物品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應視為本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萍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備註1注射針筒1支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吸食器1組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