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88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本件被代位人即債務人 陳啟振 及被告等人之被繼承人為
何人?並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
表(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需足以認定
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其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全體繼承人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以適格之
當事人為被告。
二、提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
、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補正被告施**、許**、張**、陳**、黃**等人之正確姓名、
住居所、身分證字號。
四、敘明本件被告每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依配
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
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並更正訴
之聲明及附表,不得僅概括表示按繼承比例分割等語。
五、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陳啟振請求分割共有物,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就系爭土地之現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陳啟振之
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應依上開計算結果,按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
判費。
六、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
告、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字號、正確之聲明等),並
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