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28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已殁)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22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539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前於民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1118日執行完畢。於95年間再犯施用毒品犯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37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638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經裁定減刑後,於97年6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97年6月16日上午10時許,在臺北縣蘆洲市○○○路○○○號2、3樓樓梯間,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嗣於同日10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2包(共淨重0.2公克,驗餘淨重0.113公克)、殘渣袋1個、注射針筒1支等物。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提起上訴後,業於97年10月19日死亡,有臺北縣五股鄉戶政事務所檢送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原審法院無從審酌,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實體判決撤銷,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文肅
法官楊貴志法官蔡光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韋杉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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