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00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五年度執聲沒字第八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法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三十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卷附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被告姓名為 林健蘋 ,有該收據一紙附卷可稽,然聲請書記載被告為甲○○,與該刑事保證金收據所載之被告姓名不符;又卷內並無檢察官訂期傳喚、拘提具保人乙○○所具保之被告林健蘋到案執行的相關送達證書或拘提報告等資料,自難認被告林健蘋業已逃匿。從而,聲請人逕認被告林健蘋已符逃匿要件,復無證據證明乙○○係被告甲○○之具保人,則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自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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