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735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
乙○○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9日以97年度補字第119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691元,此裁定已於97年9月12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