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張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陸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101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皓於民國100年04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350,000元,借款期間自100年04月25日起至107年05月0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9%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1年07月04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債權人306,797元,及自101年07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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