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4號上訴人 楊璟昌
楊煥堂 楊錫孟 楊錫佳 楊昆松 被上訴人 王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7,500元【(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編號B面積16平方公尺+同段196-6地號土地面積59平方公尺)×上開二筆土地之10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7,700元/平方公尺=75平方公尺×1萬7,700元/平方公尺=132萬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份,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嘉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