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8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941號聲請人勵碩企業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
書記官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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