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26號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聲請人乙○○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73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3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兩造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蔡伊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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