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9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之事由,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95年10月5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單親家庭,家中有2位小孩要照顧,為此聲請准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經核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列羈押之理由,但如命具保亦可確保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必要,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30000元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