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570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姜成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成遂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於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案件執行時,逃匿而未到案執行,爰檢附送達回證、拘票、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情,經本院複核無異,應准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一萬元。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尹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宜政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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