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禮信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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