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婕妗 代理人 陳清和 律師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住 同上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49號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8日所為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更正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為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附件一所示之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就各債權人每期應分配之金額有誤寫金額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又更正後不影響債務人每期清償額、8年清償總額及各債權人應受清償之金額、清償成數,併予敘明。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232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