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73號債權人 郭卿華 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俊偉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蘇俊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蘇俊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捷盛砂石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具狀釋明有無利息利率為年息6%之約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