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654號原告 莊連豪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被告 郭石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至被告將坐落新北市○里區○○里○○段崁腳小段三九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四二(丙)、四二(丁)、四二
(戊)、四二(庚)所示部分返還原告之日止,應按月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貳拾陸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