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9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芬 律師(即 藍文樑 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貳拾叁萬陸仟貳佰零肆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