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陳啟美
杜子江 杜聖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被告之住居所均位在臺北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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