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80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國興指定辯護人賴昱任律師(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國興明知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與 呂振偉 (所涉販賣毒品罪嫌,業經判決有罪確定)共同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由呂振偉於民國110年2月2日,使用通訊社群軟體app「Telegram」,以暱稱「錢飽」在「汐止人」群組聊天室發表「有汐止活人醒著?」、「(糖果圖案)」之訊息,暗示可對外販賣毒品,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平派出所警員 李宗賢 於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遂以暱稱「空氣污染」詢問暱稱「錢飽」之呂振偉關於毒品種類與價格,雙方於同年2月4日、5日間,達成由買家以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之合意,並約定於同年2月5日晚間,在新北市○○區○○路0號汐止火車站前交易,嗣呂振偉於同日晚間8時許抵達上址,確認現金金額無誤後並向李宗賢稱毒品會由他人送來,被告郭國興隨後即騎乘機車並攜帶裝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3.38公克)之鐵盒1個到場交付呂振偉,呂振偉即將鐵盒放在水泥牆上,要求李宗賢自行取下,李宗賢於確認鐵盒內物品應係毒品後佯以交付現金給呂振偉之際,表明身份並逮捕呂振偉,因而交易未遂,惟被告郭國興則趁隙逃離,並經警扣得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3.38公克)。因認被告郭國興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郭國興已於111年11月5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證(見本院訴字卷第135頁),依前開說明,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楊廼伶
法官葛名翔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