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聲請人 胡玉芳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1年2月2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支票附表:101年度司催字第1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邱忠義 │合作金庫商│100年11月15│64,000元│BS0000000│││││業銀行 海山 │日│││││││分行│││││├───┼─────┼─────┼──────┼─────┼─────┼──┤│002│邱忠義│合作金庫商│100年12月15│64,000元│BS0000000│││││業銀行海山│日│││││││分行│││││├───┼─────┼─────┼──────┼─────┼─────┼──┤│003│邱忠義│合作金庫商│101年1月15日│64,000元│BS0000000│││││業銀行海山││││││││分行│││││├───┼─────┼─────┼──────┼─────┼─────┼──┤│004│ 葉簡麗玉 │合作金庫商│101年1月20日│210,000元│BS0000000│││││業銀行海山││││││││分行│││││└───┴─────┴─────┴──────┴─────┴─────┴──┘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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