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9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進福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進福自入監服刑之日起(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六年度執更字第一○○三號)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吳進福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裁定羈押3月。
二、被告另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106年度執更字第1003號案件執行,並向本院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函文、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因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人身自由亦受拘束,是並無羈押之必要,且對於本案之審理亦無影響,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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