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28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榮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4308號),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7年2月27日上午11時2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